一、犯罪故意



一、犯罪故意
  根据刑法第14条第1款规定,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犯罪故意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


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态度。换言之,行为人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及结果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具备这种认识因素是犯罪故意与一般心理活动的故意的根本区别之所在。
  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是对犯罪构成客观事实特征的认识,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对犯罪客体或犯罪对象情况的认识。认识某种犯罪客体的事实情况,是成立某种犯罪故意的条件之一。如果行为人没有认识到其行为所侵犯的客体,就不可能具备该种犯罪故意。如行为人误把人认作兽而杀害,即没有杀人故意。在犯罪对象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之一的犯罪中,成立该种犯罪故意,还必须具备对该种对象的认识。如构成盗窃枪支弹药罪,行为人必须知道其盗窃的是枪支弹药。如果行为人以为是一般财物而盗窃的,事后才知是枪支弹药的,其只有一般盗窃罪的故意而没有盗窃枪支弹药罪的故意。当然,其行为也就不构成盗窃枪支弹药罪。

(2)对行为性质的认识。行为人只有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实际性质,才有可能认识到该行为所产生的危害结果。对行为性质的认识包括对其行为的内容、作用的认识。行为人在对其行为内容、作用有所认识的基础上才会认识到其行为具有可能引起一定危害结果发生的社会危害性。对行为性质的认识是否包括对行为违法性的认识?这是一个理论上存在较大分歧的问题。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一般来说,认识到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而具有社会危害性,自然也会知道这种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所以没有必要把违法性认识作为犯罪故意的内容,以防止行为人借此逃避制裁。但如果行为人确实因不知道其行为违法并使其因此不可能知道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则不应认为其有犯罪故意。

(3)对危害结果的认识。对危害结果的认识是犯罪故意认识因素中最根本的内容。只有行为人对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有所认识,其对行为性质等其他客观事实情况的明知也才具有刑法意义。而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有所认识,也必然体现出其对行为性质等情况是清楚的。在一些行为性质相似,造成同样后果的案件中,行为对结果的认识与否,直接决定了行为构成何种性质的犯罪,如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当然对危害结果的认识并不排斥对行为性质等情况的认识,对后者的认识也是检验对前者认识与否的重要标志。

  此外,对犯罪构成客观事实情况的认识还可能包括对犯罪客观方面其他情况的认识,如对犯罪时间、犯罪地点、犯罪方法的认识。由于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各不相同,所以不同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内容也是各不相同的。

(二)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



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是指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是行为人在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基础上仍决意实施这种行为的主观心理态度,因此,认识因素是构成犯罪故意的前提和基本条件,意志因素则是构成犯罪故意的决定性因素,是认定犯罪故意的主要依据。
  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包括希望和放任两种形式。希望,表明行为人积极追求危害结果发生的态度,这种犯意明显而坚决;放任,表明行为人虽不追求但有意纵容危害结果发生的态度,这种犯意较为模糊而随意。两者体现出来的主观恶性程度有所不同。依不同标准,对犯罪故意可以作多种分类。根据刑法第14条第1款规定,犯罪故意可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1)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根据认识因素的不同内容,直接故意又可以区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另一种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心理态度。在实践中,绝大多数犯罪都是出于故意而实施的,而在故意犯罪中,主要的又是直接故意犯罪。直接故意犯罪由于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持希望态度,因此在犯罪实行过程中,行为人犯罪目的都是明确的,而且多具有较强的意志力,对所遇到的困难或阻力多会想方设法排除以实现犯罪目的。因此,直接故意具有较大的主观恶性。

(2)间接故意。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意放任,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是指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不包括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放任是以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具有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这种或然性为前提的,如果行为人已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又决意实施的,则根本不存在放任的可能,其主观意志只能是属于希望结果的发生的直接故意。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指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不希望、不积极追求,而是抱着听之任之的态度,即不管发生与否,都不违背其意志。正因为如此,危害结果的实际发生是认定间接故意的必要条件。如果没有发生危害结果,就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在实践中一般通过以下三种情况表现出来:

一是行为人为追求某一犯罪目的而放任了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如甲为放火烧乙的房屋而放任了将睡在房中的乙烧死;

二是行为人为追求某一非犯罪目的而放任某一危害结果发生,如甲为打一野兔而置可能误中正在附近采摘果实的某乙于不顾,并开枪击中某乙致死;

三是突发性犯罪中行为人不计后果放任某种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某甲因违法犯罪被某乙当场抓获,为挣脱逃跑,某甲掏出匕首向某乙刺去,致某乙心脏被刺破伤重而死。

  以上三种情况中,行为人对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都是持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

刑法总则 在线教程


第一章 刑法概说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
第二节 刑法的任务
第三节 刑法的适用范围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刑法的属地管辖
(二)刑法的属人管辖
(三)刑法的保护管辖
(四)刑法的普遍管辖
二、刑法的时间效力
(一)刑法的生效时间
(二)刑法的失效时间
(三) 刑法的溯及力
第四节 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三、罪刑均衡原则

第二章 犯罪和犯罪构成

第一节 犯罪概念
第二节 犯罪构成
第三节 犯罪特征
第四节 犯罪认定

第三章 犯罪构成要件

第一节 犯罪客体
一、犯罪客体的概念
二、犯罪客体的分类
三、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第二节 犯罪客观方面
一、危害行为
二、危害结果
三、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四、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第三节 犯罪主体
一、刑事责任年龄
二、刑事责任能力
第四节 犯罪主观方面
一、犯罪故意
二、犯罪过失
三、无罪过事件
四、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
五、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第四章 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第一节 正当防卫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二、正当防卫的构成
三、防卫过当的处罚
第二节 紧急避险
一、紧急避险的概念
二、紧急避险的构成
三、避险过当的处罚

第五章 未完成罪

第一节 犯罪预备
一、犯罪预备的概念
二、犯罪预备的认定
三、犯罪预备的刑事责任
第二节 犯罪未遂
一、犯罪未遂的概念
二、犯罪未遂的种类
三、犯罪未遂的刑事责任
第三节 犯罪中止
一、犯罪中止的概念
二、犯罪中止的种类
三、犯罪中止的刑事责任

第六章 共同犯罪

第一节 共同犯罪的定罪
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处罚
一、主犯的处罚
二、从犯的处罚
三、胁从犯的处罚
四、教唆犯的处罚

第七章 单位犯罪

第一节 单位犯罪的概念
第二节 单位犯罪的特征
第三节 单位犯罪的处罚

第八章 数罪形态

第一节 一行为法定为一罪或处断为一罪的情况
一、继续犯
二、想象竞合犯
三、结果加重犯
第二节 数行为法定为一罪或处断为一罪的情况
一、惯犯
二、结合犯
三、连续犯
四 、牵连犯
五 、吸收犯

第九章 刑罚概说

第一节 刑罚与刑罚权
第二节 刑罚的目的
一、特殊预防--防止犯罪人重新犯罪
二、一般预防--防止尚未犯罪的人走上犯罪道路
三、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关系

第十章 刑罚种类

第一节 主刑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一) 死刑的概念
(二) 死刑的适用对象
(三) 不能适用死刑的犯罪主体
(四) 死刑的判决、核准和执行
(五) 死刑缓期执行制度
第二节 附加刑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力
三、没收财产
四、驱逐出境

第十一章 刑罚裁量

第一节 刑罚裁量概述
一、量刑的概念
二、量刑的一般原则
三、量刑情节
第二节 累犯制度
一、累犯的概念
二、累犯的构成条件
三、累犯的处罚
第三节 自首制度
一、自首的概念
二、自首的种类及成立条件
三、共同犯罪自首的认定
四、数罪自首的认定
五、区分自首与坦白的界限
六、自首犯的处罚
第四节 立功制度
第五节 数罪并罚制度
一、数罪并罚的概念
二、数罪并罚的原则
三、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
四、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
五、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

第十二章 刑罚执行

第一节 刑罚执行概述
一、刑罚执行的概念和特征
二、主刑的执行
(一)管制的执行
(二)拘役的执行
(三)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缓的执行
(四)死刑的执行
三、附加刑的执行
(一)罚金的执行
(二)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三)没收财产的执行
(四)驱逐出境的执行
第二节 缓刑制度
一、缓刑的概念
二、缓刑的适用条件
三、缓刑的考验期
四、缓刑的考察
五、缓刑的撤销
第三节 减刑制度
一、 减刑的概念
二、减刑的适用条件
三、减刑的程序
第四节 假释制度
一、假释的概念
二、假释的适用条件
三、假释的考验
四、假释的程序
五、假释的法律后果

第十三章 刑罚消灭

第一节 刑罚消灭概述
第二节 时效
一、时效的概念和种类
二、追诉时效的期限
三、追诉时效的计算
四、追诉时效的中断和延长
第三节 赦免




首页 | 用户登陆 | 法律工具 | 法律咨询 | 法律援助 | 法律论坛 | 联系方式 | 网站合作 | 友情链接 | 律师推广 | 更多服务

All Rights Reserved.© 2008-2010 Copyright.中国刑法学网.版权所有
主办方:中国律师网 负责人:中国律师 Email:www.365lvshi.com@163.com QQ:282066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