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总则 >> 第二章 犯罪和犯罪构成 >> 第三节 犯罪特征 |
| 一、犯罪的特征 (一)社会危害性 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对国家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危害。 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于它危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了社会。如果某种行为根本不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刑法就没有必要把它规定为犯罪,也不会对它进行惩罚。某种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也不认为是犯罪。由此可见,没有社会危害性,就没有犯罪;社会危害性没有达到相当的程度,也不构成犯罪。因此,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质和量的统一。 我国刑法第13条通过列举犯罪所侵犯的主要客体,揭示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各个方面的表现。概括起来说,它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危害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即社会主义制度的政治基础。 (2)危害国家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即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 (3)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4)破坏社会主义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 这四个方面概括地反映了在我国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基本内容。危害其中的任何一个方面,都是对我国统治关系的侵犯,都是在不同程度上妨害了我国社会的正常发展。如果只看到犯罪分子给某一个人、某一个单位造成这样或者那样的损害,而看不到犯罪在总体上对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危害,就不可能真正认识犯罪的本质。 那么,社会危害性的轻重大小是由什么决定的呢?主要决定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决定于行为侵犯的客体,即行为侵犯了什么样的社会关系。例如,危害国家安全罪侵犯的是国家安全,即国家主权、国家领土的完整和安全,国家政权的稳定。因此,危害国家安全罪比其他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要大。放火罪、爆炸罪危害的是公共安全,即广大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社会危害性也很大。杀人罪危害人的生命,伤害罪危害人的健康,两者的社会危害性就有所不同。 第二,决定于行为的方式、手段、后果以及时间、地点。犯罪的手段是否凶狠,是否残酷,是否使用暴力,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社会危害性。例如,抢劫公私财物就比抢夺公私财物的危害性严重;杀人后碎尸就比一般故意杀人更为恶劣。危害后果是决定社会危害程度的重要情况。例如,盗窃500元与盗窃1万元;杀死一人与杀死数人,其社会危害程度显然是不同的。战时犯罪还是平时犯罪,社会危害性也不一样。自然灾害(如火灾、水灾、震灾)发生的时刻趁机作案(趁火打劫),在社会治安不好的时期进行抢劫、强奸等犯罪活动,社会危害性都更为严重。 第三,决定于行为人的一些主观因素。如故意还是过失;有预谋或者没有预谋;动机、目的是否卑劣;偶尔犯罪还是累犯、惯犯。这些情况,在社会心理上的影响是不同的。所以,它们对社会危害性程度起制约作用。 行为具有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是该行为构成犯罪的根本原因之所在。在认定犯罪的时候,应当十分注意考察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以及社会危害性是否达到了犯罪的程度。那么,在现实生活中如何考察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呢?我们认为,考察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考察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坚持历史的观点。社会危害性是一个历史的范畴,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社会条件的变化,社会危害性也随之发生变化。同一种行为,在这一时期符合社会发展,就允许作;而在另一时期,有害于社会发展,就不允许作。承认社会危害性的可变性,是一种唯物的观点。因为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社会关系总是会发生变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会随之发生变化。这种变化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社会危害性有无的变化,某种行为会因社会生活的变化由没有社会危害性变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某种行为因为社会生活的变化由具有社会危害性变为没有社会危害性。二是社会危害性大小变化,某种行为会因社会生活的变化由社会危害性较小变为较大,某种行为会因社会生活的变化由社会危害性较大变为较小。因此,要从历史变化的观点出发考察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第二,考察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坚持全面的观点。社会危害性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衡量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应当综合各种情况,不能仅看有形的、物质性的危害,还要看到对社会政治以及人们的社会心理带来的危害。 第三,考察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坚持本质的观点,也就是说在认定某一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时候,我们要透过现象抓住事物的本质。比如,某人把另一人杀了,就要问这是什么性质的杀人,有无社会危害性,危害性有多大,等等。这就是说,要透过杀人这一现象,把握事件的实质。杀人案件中有的是故意杀人,有的是过失致人死亡,也有的是正当防卫杀人,需要经过仔细调查予以判明。所以,要认定行为有无社会危害性以及危害性的大小,就要透过事物的现象看到本质,这样才能把握行为的实质。 (二)刑事违法性 刑事违法性是指触犯刑法,即某一个人的行为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是刑法对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的否定的法律评价。 在1979年刑法中,存在类推制度。在类推以前,这些危害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没有明确的刑事违法性。所以,所谓类推实际上也是刑事违法性的推断。修订后的刑法废除了类推制度,在刑法中明确地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因而刑事违法性就成为一切犯罪必不可少的基本特征。在罪刑法定的意义上说,没有刑事违法性也就没有犯罪。因此,刑事违法性对于犯罪的认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刑事违法性是违法行为中的一种情形。违法行为有各种各样的情况,有的是违反民事法规,称为民事违法行为;有的是违反行政法规,称为行政违法行为。犯罪也是违法行为,但不是一般违法行为,而是违反刑法、触犯刑律的行为,是刑事违法行为。违法并不都是犯罪,只有违反刑法的才构成犯罪。例如,盗窃、诈骗少量财物,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只有盗窃、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刑法中的盗窃罪、诈骗罪。一般的走私属于违反海关法的行为;而走私情节严重的则构成刑法中的走私罪。一般的干涉婚姻自由,属于违反婚姻法的行为;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则是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如此等等。由此可见,只有当社会危害行为触犯了刑律的时候才构成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的基础;刑事违法性是社会危害性在刑法上的表现。只有当行为不仅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违反了刑法,具有刑事违法性的时候,才能被认定为犯罪。 (三)应受惩罚性 犯罪不仅是具有社会危害性、触犯刑律的行为,而且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任何违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民事违法行为要承担民事责任,如排除妨碍、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行政违法行为要受行政处罚,如罚款、行政拘留等;或者要受行政处分,如警告、记过、降职、撤职、开除公职等。对于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来说,则要承担刑罚处罚的法律后果。犯罪是适用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因此,应受刑罚处罚也是犯罪的一个基本特征。这个特征将犯罪与刑罚这两种社会现象联系起来,也就是从一个现象与另一个现象的联系中来阐明这个现象的特性。这个特征表明,如果一个行为不应当受刑罚处罚,也就意味着它不是犯罪。 不应受惩罚和不需受惩罚是两个意思,应当加以区分。不应受惩罚,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当然就不存在应受惩罚的问题:而不需受惩罚,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本应惩罚,但考虑到具体情况,例如,犯罪情节轻微,或者有自首、立功等表现,从而免予刑事处分。免予刑事处分说明,行为还是犯罪的,只是不予刑罚处罚罢了,它与无罪不应当受惩罚是性质不同的,不能混淆。 犯罪的以上三个基本特征是紧密结合的。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基本的属性,是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的基础。社会危害性如果没有达到违反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也就不构成犯罪。因此,这三个特征都是必要的,是任何犯罪都必然具有的。 |
刑法总则 在线教程第一章 刑法概说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 第二节 刑法的任务 第三节 刑法的适用范围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刑法的属地管辖 (二)刑法的属人管辖 (三)刑法的保护管辖 (四)刑法的普遍管辖 二、刑法的时间效力 (一)刑法的生效时间 (二)刑法的失效时间 (三) 刑法的溯及力 第四节 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三、罪刑均衡原则 第二章 犯罪和犯罪构成 第一节 犯罪概念 第二节 犯罪构成 第三节 犯罪特征 第四节 犯罪认定 第三章 犯罪构成要件 第一节 犯罪客体 一、犯罪客体的概念 二、犯罪客体的分类 三、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第二节 犯罪客观方面 一、危害行为 二、危害结果 三、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四、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第三节 犯罪主体 一、刑事责任年龄 二、刑事责任能力 第四节 犯罪主观方面 一、犯罪故意 二、犯罪过失 三、无罪过事件 四、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 五、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第四章 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第一节 正当防卫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二、正当防卫的构成 三、防卫过当的处罚 第二节 紧急避险 一、紧急避险的概念 二、紧急避险的构成 三、避险过当的处罚 第五章 未完成罪 第一节 犯罪预备 一、犯罪预备的概念 二、犯罪预备的认定 三、犯罪预备的刑事责任 第二节 犯罪未遂 一、犯罪未遂的概念 二、犯罪未遂的种类 三、犯罪未遂的刑事责任 第三节 犯罪中止 一、犯罪中止的概念 二、犯罪中止的种类 三、犯罪中止的刑事责任 第六章 共同犯罪 第一节 共同犯罪的定罪 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处罚 一、主犯的处罚 二、从犯的处罚 三、胁从犯的处罚 四、教唆犯的处罚 第七章 单位犯罪 第一节 单位犯罪的概念 第二节 单位犯罪的特征 第三节 单位犯罪的处罚 第八章 数罪形态 第一节 一行为法定为一罪或处断为一罪的情况 一、继续犯 二、想象竞合犯 三、结果加重犯 第二节 数行为法定为一罪或处断为一罪的情况 一、惯犯 二、结合犯 三、连续犯 四 、牵连犯 五 、吸收犯 第九章 刑罚概说 第一节 刑罚与刑罚权 第二节 刑罚的目的 一、特殊预防--防止犯罪人重新犯罪 二、一般预防--防止尚未犯罪的人走上犯罪道路 三、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关系 第十章 刑罚种类 第一节 主刑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一) 死刑的概念 (二) 死刑的适用对象 (三) 不能适用死刑的犯罪主体 (四) 死刑的判决、核准和执行 (五) 死刑缓期执行制度 第二节 附加刑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力 三、没收财产 四、驱逐出境 第十一章 刑罚裁量 第一节 刑罚裁量概述 一、量刑的概念 二、量刑的一般原则 三、量刑情节 第二节 累犯制度 一、累犯的概念 二、累犯的构成条件 三、累犯的处罚 第三节 自首制度 一、自首的概念 二、自首的种类及成立条件 三、共同犯罪自首的认定 四、数罪自首的认定 五、区分自首与坦白的界限 六、自首犯的处罚 第四节 立功制度 第五节 数罪并罚制度 一、数罪并罚的概念 二、数罪并罚的原则 三、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 四、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 五、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 第十二章 刑罚执行 第一节 刑罚执行概述 一、刑罚执行的概念和特征 二、主刑的执行 (一)管制的执行 (二)拘役的执行 (三)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缓的执行 (四)死刑的执行 三、附加刑的执行 (一)罚金的执行 (二)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三)没收财产的执行 (四)驱逐出境的执行 第二节 缓刑制度 一、缓刑的概念 二、缓刑的适用条件 三、缓刑的考验期 四、缓刑的考察 五、缓刑的撤销 第三节 减刑制度 一、 减刑的概念 二、减刑的适用条件 三、减刑的程序 第四节 假释制度 一、假释的概念 二、假释的适用条件 三、假释的考验 四、假释的程序 五、假释的法律后果 第十三章 刑罚消灭 第一节 刑罚消灭概述 第二节 时效 一、时效的概念和种类 二、追诉时效的期限 三、追诉时效的计算 四、追诉时效的中断和延长 第三节 赦免 |